第三十二条:本会之经费来源
1. 会员年费及会员捐赠;
2. 各种公益型基金及政府的资助;
3. 学会基金;
4. 收入利息;
5. 其他合法收入等;

第三十三条: 本会资金主要用于:
1. 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项目、活动的合理支出;
2. 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;
3.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。

第三十四条:本会进行年检、换届时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。

第三十五条: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,接受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六条:本会
的资产属公有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
第三十七条:本学会注销终⽌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等级管理机关的监管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