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委员会
专委会组织机构
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
1. 专委会由委员会负责人(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)及30名以上委员组成。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。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,具有广泛代表性,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%。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委会,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。
2. 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。专委会委员可设团体委员,团体委员须书面推荐一位代表(且仅限一位代表),代表该单位参与专委会的工作,并按学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。团体委员代表需要更换人员时,由所在单位向专委会主任提出书面更换推荐函。若团体委员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,则取消该单位团体委员资格以及团体委员代表资格。
3. 专委会可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委托积极发展学会会员,收取会费。专委会收取的会费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。
4. 第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发起人和学会秘书处推荐产生。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专业委员会常委由到会专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,到会委员须超过专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。
5. 在专委会换届期,上一届委员可自动成为新一届专委会委员候选人。但新增或更新委员不少于上届委员的三分之一。
6. 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、工作会议或活动,视为自动退出,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,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。在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时,专委会有提醒义务。
第八条 专委会领导机构的设置
各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是专委会负责人,副主任、秘书长候选人由专委会主任提名产生。最终形成的组织结构人员名单需报本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。
1.专委会设主任1名,秘书长1名,副主任人数以该专业领域的工作需求确定,原则上不超过8人。如专委会认为需要,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。秘书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,在专委会闭会期间,其工作对主任负责。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。
2.专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,但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。专委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是常务委员。
3.专委会主任、常务副主任不得兼任本专委会秘书长。 4.专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主任,不得兼任其他专委会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职务。
5.担任专委会秘书长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的职务。
6.在同一专委会内,同一单位担任专委会负责人人数不多于3人。
7.当选的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本人工作更换后,在专委会的任职不变。
第九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
1.专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,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2届,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,有突出成就者除外。
2.专委会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,如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,则由学会秘书长委托的常务理事召集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,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,以及决定重新选举主任。
3.届中增选副主任可由专委会主任提出人选,但须在增选前2周报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十条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:
1.对外代表专委会发言;
2.组织、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,主持委员的选举;
3.督促专委会秘书长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,供全体委员会讨论、审议;
4.督促形成会议纪要; 5.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6.领导和组织专委会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;
7.审批专委会财务收支,由秘书长执行;
8.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;
9.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。
第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长的职责是:
1.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,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;
2.如已设立秘书处,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;
3.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,票据由主任签批,或由主任授权秘书长签批;
4.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印章;
5.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、发放和存档;
6.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;
7.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年度财务状况;
8.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益:
1.提名权、推荐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;
3.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;
4.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。
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,执行专委会决议,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;
2.关心专委会工作,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,完成专委会委托
的工作。
第十四条
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内设机构,报学会备案。内设机构仅为专委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,对外不得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十五条
如专委会认为需要,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和专家委员,由主任提名,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,由主任颁发聘书。名誉主任和专家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,但不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
第十六条
以专委会主任身份担任学会理事者,在其离任后,学会理事职务不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