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三条: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1.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2.审议工作报告;
3.制定和修改《中国电影美术学会章程》;
4.选举产生领导机构;
5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: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处行使其权力,秘书长及成员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会务工作。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: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因特殊情况,受会长委托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:本会秘书长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,管理学会印章和文件的印发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;根据⼯作需要,秘书长承担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;根据⼯作需要,可酌情设⽴适当的⼯作委员会、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,决定上述委员会、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⼈选和专职⼯作⼈员的聘⽤,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,上述聘⽤⼈员对秘书长负责。 

第二十七条:本会下设电影美术各类专业委员会。专委会由秘书处制定设立方案,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。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,不另立章程,执行本会章程和管理条例;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,经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推举的委员组成委员会,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,组成常务委员会。主任(委员)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,由会长任命,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: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各专业委员会主任、特邀专家组成;

第二十九条:学会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成员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各专业委员会主任)及各专委会副主任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及特邀专家组成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领导本团体开展各机构工作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和决议; 


第三十条: 中国电影美术学会设名誉会长、学术顾问等荣誉职务若干名,由会长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聘请任命。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中国电影美术学会常务理事或理事,但可受邀列席常务理事会议。

第三十一条: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