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 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 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 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 

第十六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 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  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 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 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 

第二十四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  

第二十七条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  

第二十八条 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

第二十九条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 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 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 

(三)会长有权利任命名誉会长、学术顾问等荣誉职务,由会长及常务理事会决议。

第三十条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 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 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  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 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处行使其权力,秘书长及成员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会务工作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